发文标题: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废旧物资经营业务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国税发[2006]114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7-19
实施时间: 2006-8-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阅读人次: 3274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废旧物资经营业务的增值税管理,堵塞税收管理漏洞,省局制定了《湖北省废旧物资经营业务增值税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湖北省废旧物资收购统一发票》(以下简称收购发票)、《湖北省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销售发票)由征管部门和流转税部门共同监督管理,征管部门负责实物管理,包括发票的印制、进出库、仓储管理等,流转税部门负责政策管理,包括发票限量限额管理、开具管理、发售管理等。
  农产品收购凭证的管理比照收购发票和销售发票管理执行。
  二、税收管理员要不定期到废旧物资经营单位了解......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