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武汉市国家税务局汽车销售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
发文文号: 武国税发[2004]12号
发文部门: 武汉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实施时间: 2004-3-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
所属区域: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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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汽车销售企业的增值税征收管理,堵塞税收流失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从事汽车销售的纳税人(含小规模纳税人)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汽车销售企业是指:各种从事汽车销售的汽车销售公司、样板站、专营店、代理商等,包括以销售汽车为主,兼营汽车零配件、内饰件和提供应税劳务、非应税劳务的汽车销售商。
  第四条 汽车销售企业应按规定向其经营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增值税实行属地管理。
  第五条 汽车销售企业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建立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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