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国税发[2005]153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11-3
实施时间: 2005-11-3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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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直属局、区局:
  为贯彻落实《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2号),加强和规范教育储蓄利息所得免税管理,堵塞征管漏洞,现将《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国税发〔2005〕148号转发给你们,根据实际征管情况,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身份证明》(以下简称《证明》)已由市局统一印制,为保证学校能如期开出《证明》,各单位务必于2005年11月30日前到直属分局领取,并通知辖区内所有非义务教育学校前来领用。如学校未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必须要求其补办税务登记证方可领取《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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