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国税发[2005]182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12-27
实施时间: 2005-12-27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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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直属局、区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8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闽国税函〔2005〕416号)规定,我省金融机构各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所属地市级分行、支行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预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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