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国税函[2006]29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3-27
实施时间: 2006-3-27
法规类型: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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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直属局、区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函〔2006〕23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高校毕业生”是指高等院校大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不包括中专学历的毕业生。
  二、优惠对象是指从事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的个体工商业户,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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