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高级会计师资格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会[2005]875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5-9-29
实施时间: 2005-1-1
失效时间: 2010-1-14
法规类型: 高级会计职称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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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贯彻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一步做好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结合我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情况,我们制定了《安徽省高级会计师资格标准条件(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们。
  附件:安徽省高级会计师资格标准条件(试行)
  二00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附件:安徽省高级会计师资格标准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我省高级会计人才评价机制,客观公正地评价高级会计人才的学识水平和业务能力,加强会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适应我省经济发展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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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安徽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会[2010]94号
发文部门: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2010-1-14
实施时间:201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