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补充申报纳税评估系统有关数据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国税函[2008]122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4-23
实施时间: 2008-4-23
法规类型: 纳税评估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6010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含青岛):
  纳税评估系统即将全省推广应用,该系统将流转税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作为分析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形成了30种评估分析方法,37种评估分析模板。为了保证系统运行的质量和效率,提高分析评估的针对性和准确性,需要纳税人填报补充申报所需数据(详见增值税补充申报表和消费税补充申报表,附件一、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充申报的范围
  补充申报表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消费税纳税人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填报附件一,消费税纳税人填报附件二,如果既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又是消费税纳税人,上述附件一、二均应填报。
  二、补充申报数据所属期和申报时间......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相关附件:
附件一增值税补充申报表.doc    
附件二消费税补充申报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