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按房改政策出售住房售房款存储使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房改办[2007]4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发文时间: 2007-1-1
实施时间: 2007-1-1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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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和《北京市住房基金管理办法》(京政发[1992]35号)等文件精神,为充分发挥售房款在住房制度改革中的作用,规范售房款存储、使用程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经我市市、区(县)及相关单位房改部门批准,单位按照房改政策出售住房的售房款(包括房改成本价、标准价、标准价优惠、集资建房建造成本价、市场价出售住房的售房款),扣除房屋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专项维修资金外的余额(以下简称售房款),其存储和使用,均适用本通知。
  二、北京市各单位须将售房款全额存储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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