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地税函[2008]147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4-1
实施时间: 2008-4-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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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上年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在本年度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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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小型微利企业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地税函〔2009〕80号)规定,本文件自2009年3月6日第二条、第三条规定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