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国税函[2008]138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4-2
实施时间: 2008-4-2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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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企业在当年首次预缴企业所得税时,须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条件的以下证明材料,主管国税机关对证明材料进行案头审核。
  1、小型微利企业预认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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