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下放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国税函[2007]140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10-9
实施时间: 2007-10-9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3125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区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的通知》(国税函〔2007〕91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由各区国税局、直属分局受理审批。
  二、各单位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要严格审核,并派人进行实地核查,按照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审批。
  三、除另有规定外,具有增值......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