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的补充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国税函[2008]17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2-1
实施时间: 2008-2-1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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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已下发各单位。根据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有关政策精神,以及出口退税软件的支持情况和我局税收征管工作实际,现将我市执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统一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馈。
  一、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小规模纳税人,是指没有出口经营资格委托出口自产货物(含视同自产货物)的小规模生产企业。
  二、小规模纳税人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后,须先向主管征税部门申请CTAIS2.0免税认定。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之前,应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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