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税务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地税发[2008]44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4-3
实施时间: 2008-4-3
法规类型: 税务登记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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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各基层国家税务局:
  现就一些基层局在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过程中提出的相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的开具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7号令)第32条关干“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管证》”的规定,现对开具《外管证》的主管税务机关按以下规则确定:
  以经营活动业务的流转税的性质为开具依据,属于增值税业务的,《外管证》由国税局负责开具;属于营业税业务的,《外管证》由地税局负责开具。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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