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调整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保险公司汇总纳税范围的通知
发文文号: 国税函[2008]37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08-1-10
实施时间: 2008-1-10
失效时间: 2011-1-4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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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云南、甘肃、新疆、青海、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区、市),青岛、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现就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保险公司新增和更名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2007年度,上述4家公司新增的分支机构(名单见附件1)和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更名的分支机构(名单见附件2),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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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附件: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新增分支机构名单.doc    
修正:

  本法规被如下法规废止:
  发文标题: 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11/1/4
  实施时间: 20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