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国家电力公司执行《工业企业会计制度》有关基建业务会计处理办法
发文文号: 财会字[1997]18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1997-5-24
实施时间: 1997-5-24
法规类型: 会计法规
所属行业: 电力、煤气、热力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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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电力公司组建方案》(国发[1996]4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现将执行《工业企业会计制度》有关基建业务会计处理办法补充如下: 
  一、 取消“169在建工程”科目, 增设“167基建工程支出”、“168技改工程支出”、“170大修理工程支出”、“173工程物资”四个科目。 工程预付款作为各工程支出的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一)167基建工程支出
  1.本科目核算企业基本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实际支出。基本建设期间购入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为生产准备的工器具、建设期间购置的无形资产及发生的递延资产等,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2.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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