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会计师事务所2007年度基本信息报备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财会[2008]17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8-4-10
实施时间: 2008-4-10
法规类型: 事务所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3811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五十四条,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财会函〔2007〕9号)的规定,现就我区会计师事务所2007年度基本信息报备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会计师事务所应于2007年5月31日前向我厅报送下列材料:
  (一)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附件1)和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基本情况表(附件2);
  (二)会计师事务所2007年末资产负债表和2007年度利润表;
  (三)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情况汇总表(附件3);
  (四)对分所的业务管理和执业......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相关附件:
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