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本市外环线以外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工业园区等其他区域范围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地税地[2008]21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4-8
实施时间: 2008-4-8
法规类型: 城镇土地使用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4356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上海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外环线以外“经市政府批准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工业园区等其他区域”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经市政府批准,对处于外环线以外的国家级和市级工业园区、开发区以及宝钢宝山厂区纳入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
  附件:列入征收范围的工业园区、开发区名单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八年四月八日
  附件:列入征收范围的工业园区、开发区名单
  一、国......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