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使用办税服务厅标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国税发[2008]56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3-31
实施时间: 2008-3-31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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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使用办税服务厅标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2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我省国税系统办税服务厅标识推广应用工作的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请各地务必按照《通知》要求,加强与中标人(承建商)的沟通与合作,督促其做好制作、运输、安装、维护与服务等工作;要按照《产品质量工艺技术标准》(详见附件2《办税服务厅标识安装工作有关资料》),做好安装前的初步验收和安装后的二次验收工作;安装完成后,必须定期对标识安全状况进行检查。一旦发现问题,要主动与中标人(承建商)取得联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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