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明确保险公司法人机构直接经营保险业务行为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保监机构[2008]384号
发文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08-4-2
实施时间: 2008-4-2
法规类型: 保险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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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保监局:
  随着保险市场的快速发展,保险主体不断增加,保险公司法人机构在住所地以总公司名义直接经营保险业务的情况越来越普遍。为适应保险市场发展需要,提高市场行为监管效能,更好地维护市场秩序稳定,现将保险公司法人机构直接经营保险业务行为监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监管主体
  保险公司法人机构住所地保监局(以下简称当地保监局)负责对保险公司法人机构的直接经营保险业务行为实施监管。
  保险公司法人机构直接经营保险业务行为是指保险公司法人机构在住所地直接以总公司名义开展保险业务的行为(再保险业务、大型商业保险和统括保单项目除外)。
  二、监管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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