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国税发[2008]42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4-3
实施时间: 2008-4-3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阅读人次: 4541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省地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结合《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及......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