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财税[2008]114 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3-5
实施时间: 2008-1-1
法规类型: 耕地占用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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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省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11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7〕176 号)的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境内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二、我省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按《辽宁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表》(附后)核定的税额标准执行。对没有耕地而未核定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城市行政区,如果行政区划重新调整后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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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附件:
辽宁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