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国税所一[2008]72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3-26
实施时间: 2008-1-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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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预缴申报期限
  本市汇总纳税的总分机构按季度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外埠居民企业在沪设立的分支机构,按其总机构主管税务局核定的预缴期限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二、跨地区汇总纳税总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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