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税收罚款收缴入库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地税函[2008]43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4-1
实施时间: 2008-4-1
法规类型: 税收稽查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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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
  为规范税收罚款收入的收缴和入库,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税收罚款收缴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8〕402号)和财政部《关于税务部门罚没收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字〔1999〕517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关于税收罚款的收缴问题
  (一)当场收缴的税收罚款。对罚款金额在20元以下或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或被罚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有困难并申请当场缴纳的,由税务机关执罚人员当场向违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收取的现金税收罚款,应当使用当场处罚罚款收据收缴。上述收据由财政部门制定,并由省局向省级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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