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国税函[2008]105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3-31
实施时间: 2008-3-3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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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纳税人,应按照总局《通知》规定和要求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相关证明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和《通知》要求进行核实。纳税人应根据主管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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