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车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甬地税二[2008]30号
发文部门: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3-14
实施时间: 2008-3-14
法规类型: 车船使用税/车船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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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分局),市局直属分局:
  车船税由保险公司代收代缴近半年来,各级税务机关、产险公司及部分纳税人陆续反映了一些问题,市局在调研并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若干具体问题通知明确如下,请遵照实行。
  一、关于车船税的缴纳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规定,车船税由各保险公司在办理交强险业务时代收代缴,纳税人不得拒绝或拖延缴纳。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收而不收税款的,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各保险公司应尽心尽责履行代收代缴义务。
  二、外挂车辆的车船税交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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