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
发文文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32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04-6-10
实施时间: 2004-6-10
法规类型: 工伤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阅读人次: 4137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已经2004年5月25日省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黄智权
  2004年6月10日

  第一条 为了实施《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和本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职工均有依照《条例》和本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自本规定公布之日起......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