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国税发[2008]51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4-1
实施时间: 2008-4-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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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市地税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为进一步加强对小型微利企业适用优惠税率的正确贯彻落实,将对小型微利企适用20%优惠税率实行备案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 》第九十二条规定,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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