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试行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汇发[2008]8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08-3-28
实施时间: 2008-2-26
失效时间: 2009-1-1
法规类型: 对外支付税务管理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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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上海、江苏、四川、福建、湖南省(直辖市)分局,天津、上海、江苏、四川、福建、湖南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推进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改革,完善国家国际税收征管体制,进一步促进服务贸易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从2008年4月1日起,在天津、上海、江苏、四川、福建、湖南6个地区试点,实行服务贸易对外支付先行税务备案的管理措施。现将有关试点内容通知如下:
  一、在试点地区注册的境内机构(以下简称境内机构),到试点地区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办理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5万美元)的服务贸易对外支付,应当事先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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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附件:
备案表.doc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汇发[2008]64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文时间:2008-11-25
实施时间:20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