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农口国营企业固定资产盘亏、报废等有关问题及审批程序的规定
发文文号: 京财农[1989]2509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1989-12-31
实施时间: 1989-12-31
失效时间: 2006-12-11
法规类型: 国有资产管理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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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属农口国营企业主管局(总公司):
  为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保证固定资产的完整无损,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现就农口国营企业固定资产盘亏、报废等有关问题及审批程序规定如下:
  一、各企业固定资产的报废应按照国发〈1985〉63号《关于发布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的通知》中规定的使用年限执行,不得提前报废;如已超过使用年限,仍可继续使用的,也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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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财法[2006]2727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2006-12-11
实施时间:2006-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