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及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权限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地税发[2008]13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3-13
实施时间: 2008-3-13
失效时间: 2011-8-30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阅读人次: 4170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地税稽查局、省局直属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和财产损失税前扣除费用的审批,提高工作效率,强化为纳税人服务的意识,减少审批程序和时间,将工作重点转移到加强对审批行为的监督,经研究决定,将现行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和税前扣除费用的审批权限调整如下:
  一、凡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税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含150万元),上报省局审批。减免税额在150万元以下的,由市州局审批;县市区局的审批权限,由市州局确定,报省局备案。省局直属局直接征管的省级企业,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税额在150万元以下的,由省局直属局审批。
  ......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支付2009年记账式附息[二十九期]国债利息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文时间:2011-11-7
实施时间:201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