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限的通知
发文文号: 大地税函[2008]32号
发文部门: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2-27
实施时间: 2008-2-27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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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处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规定,结合我局征管实际,现就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限及有关预缴纳税申报表等问题明确如下。
  一、各类纳税人2008年前3个月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均在2008年4月1日至4月15日申报缴纳。
  二、自2008年4月1日起,各类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限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须按季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1.按照财政部 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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