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07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告
发文文号: 深国税告[2008]5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3-18
实施时间: 2008-3-18
法规类型: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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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做好2007年度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通知》(国税函[2008]85号)的有关规定,现将2007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汇算清缴范围
  2002年1月1日起新成立的深圳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无论盈利或亏损,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均应按照税法及有关规定就其生产经营所得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汇算清缴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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