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统一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沈国税发[2004]173号
发文部门: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10-13
实施时间: 2004-10-13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3477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分局,县(市)局:
  按照《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统一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码的通知》(辽国税办函〔2004〕4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国税函〔2004〕521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市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我市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编制规则,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普通发票分类代码编制规则
  我市普通发票分类代码为12位阿拉伯数字,从左至右排列为:第1位为1。
  第2、3、4、5位为2101。
  第6、7位为年份代码:04为2004年、05为2005年、以后年度以此类推。
  第8位为统一的......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