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的通告
发文文号: 深国税告[2008]3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3-7
实施时间: 2008-4-1
失效时间: 2016-9-9
法规类型: 纳税申报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5296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为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范围,统一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方式,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自2008年3月(税款所属期)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管辖的查账征收的纳税人均需按我局规定的报送范围和方式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现通告如下:
  一、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范围
  根据《征管法》第二十五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无论有无应税收入、所得和其他应税项目,或者在减免税期间,均需向主管税务......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发文部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6-9-9
实施时间:2016-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