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申规范开具增值税发票有关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国税征[2008]7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3-13
实施时间: 2008-4-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6662
评论人次: 1
发文内容: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开具增值税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实施细则》、《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及《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精神,现将有关规定重申如下:
  一、关于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
  符合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条件的,可根据下列要求重新开具发票。
  (一)销售方在开具专用发票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当月收到退回的未抄税的发票联、抵扣联且购买方未认证的,按作废处理,可重新开具发票。
  (二)销售方开具发票时发现有误的,可即......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