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地税函[2008]55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1-23
实施时间: 2008-1-23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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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新企业所得税法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是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新企业所得税法具体实施的第一个步骤,各级地税机关要高度重视,切实抓好企业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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