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国税函[2008]61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2-27
实施时间: 2008-2-27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3971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8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做好汇算清缴工作中新、老税制的衔接工作。2007年度汇算清缴适用的企业所得税各项政策,仍按照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执行;汇算清缴的期限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执行,即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