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省电力公司所属供电企业2008年电力产品增值税预征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豫国税函[2008]108号
发文部门: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3-5
实施时间: 2008-3-5
失效时间: 2010-12-3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电力、煤气、热力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所属区域: 河南
阅读人次: 4006
评论人次: 1
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更好地落实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同时兼顾各地利益,经研究,现将省电力公司所属供电企业电力产品增值税预征问题明确如下:
  一、各省辖市供电公司2008年的增值税预征税额,以2007年预征税额为基数按3%的增幅确定。2008年3-12月份,各省辖市供电公司的各月增值税预征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缴纳:各月预征税额=(2007年预征税额×1.03-2008年1、2月份已预征税额)÷10。
  二、对在2007年12月份因企业改制等原因,省辖市供电公司将区县级供电单位纳入统一核算的,200......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和部分废止或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4号
发文部门: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0-12-3
实施时间:2010-12-3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  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发文部门: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12-7
实施时间:201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