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青少年基金会等4家单位公益救济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财法[2007]135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12-27
实施时间: 2007-12-27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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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我省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号)和《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07﹞59号)的有关规定,现对纳税人向广东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等4家单位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明确如下:
  自2007年1月1日起,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广东省青少年基金会、广东省公安民警医疗救助基金会、广东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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