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赣国税发[2008]4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1-8
实施时间: 2008-1-8
法规类型: 税款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阅读人次: 4102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完善出口货物税收管理,堵塞税收征管漏洞,加强征退税衔接工作,根据现行政策规定,现将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货物范围
  出口企业出口的下列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视同内销征税。
  (一)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税的出口货物;
  (二)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包括出口企业办理退税认定前出口且未按规定进行退(免)税申报的出口货物;
  (三)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申报凭证的出口货物;
  (四)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