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卷烟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国税进[2008]14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2-29
实施时间: 2008-2-29
法规类型: 消费税 增值税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4751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市财税三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卷烟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5号,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中国烟草上海进出口有限公司自营出口的卷烟,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通知》笫一种办法进行免税核销管理。中国烟草上海进出口有限公司受托出口北京卷烟厂生产的“中南海”牌卷烟,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通知》第三种办法进行管理。
  二、中国烟草上海进出口有限公司与外......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