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地税发[2008]29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3-4
实施时间: 2008-3-4
失效时间: 2011-12-7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4561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85号 )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认真落实。
  一、按照“实体从旧,程序从新”的法律适用原则,2007年度的汇算清缴的政策仍然适用老税法,汇算清缴期限按照新法执行,即2008年5月底前完成2007年度汇算清缴。
......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
发文部门: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12-7
实施时间:201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