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农业产品收购业务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杭国税流[2006]336号
发文部门: 杭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11-15
实施时间: 2006-11-15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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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市)局,市局开发区分局:
  省局日前印发的《关于<浙江省农业产品收购业务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国税流〔2006〕40号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转发给你们,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贯彻落实《管理办法》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仅限于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个人和非经营单位收购免税农业产品时使用。从事农产品收购业务的企业应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使用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并设置完整的农产品购销台账、农产品购销资金台账和农产品仓库台账,并进行分类明细核算。企业未按规定使用的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不能作为农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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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附件:
1、农产品收购企业及收购业务基本情况表.doc    
2、农产品加工(经营)企业农产品仓库台账.doc    
3、农产品加工(经营)企业农产品购销台账.doc    
4、农产品加工(经营)企业农产品购销资金台账.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