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宣传提纲>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国税函[2008]59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2-26
实施时间: 2008-2-26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4103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山东省税务学校: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2008〕15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执行。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宣传贯彻新税法工作的领导。各级国税机关要按照全省贯彻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会议精神和《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新企业所得税法贯彻落实工作的意见》(鲁国税函〔2008〕6号)的要求,加强组......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