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劳保综发[2007]31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07-8-22
实施时间: 2007-8-22
法规类型: 劳动保护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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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有关用人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从2007年9月1日起,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从750元调整为840元。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一、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二、延长法定工作时间的工资。
  三、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四、伙食补贴(饭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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