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委托加工出口货物消费税退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国税进[2008]9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2-15
实施时间: 2008-2-15
法规类型: 消费税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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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委托加工出口货物消费税退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按照执行。
  1.生产企业在申报委托加工出口货物消费税退税时,除附送现行规定需要提供的凭证外,还需附送受托加工企业开具的消费税“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第二联(原件)。
  2.征税部门应在出口企业用于申报退税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备注栏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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