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的税收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文号: 青地税发[2004]96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7-1
实施时间: 2004-7-1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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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加强对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的税收征收管理,维护国家税收权益,实现对其纳税行为的源头控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以下简称无住所个人)。
  第二条 青岛市辖区内的无住所个人适用本办法,具体包括:
  1、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青岛市辖区内各类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各类体育文艺团体及社会团体、其他经济组织中工作的无住所个人;
  2、因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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