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本市征地劳动力实行待业保险的试行办法
发文文号: 沪劳关发[1994]28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劳动局
发文时间: 1994-7-5
实施时间: 1994-6-1
法规类型: 建设管理 房地产评估地方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4310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浦东新区劳动人事局、各区、县劳动局,各企业主管局(公司):
  现将《关于本市征地劳动力实行待业保险的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第一条 为了保障征地劳动力再就业,根据《上海市住宅建设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口安置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征地劳动力安置到未参加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的区、县、镇、乡、村办企业,征地单位向市或区、县劳动部门报送征地劳动力安置协议时,补办征地劳动力待业保险,一次性缴纳待业保险费。
  第三条 征地单位缴纳待业保险费的标准如下:
  应缴纳待业保险费=月待业救济金计发基数75%×24(月)×实际安置人数 <......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