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地税函[2008]62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2-2
实施时间: 2008-2-2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4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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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为统一税收政策,经研究,现对营业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明确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垃圾处置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128号)明确对垃圾处置费不征收营业税的规定,其所称的垃圾处置,是指专业从事垃圾处置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垃圾收集、中转运输、焚烧、填埋等业务。
  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将企业名下不动产产权过户到企业投资者个人名下的,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本条已废止)
  三、电信企业和经电信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从事电信业务的单位,提供电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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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第二条因如下原因被废止:
标题: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
文号:浙地税函[2009]423号
发文部门: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9-12-28
实施时间:2009-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