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县级新华书店改制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国税函[2008]39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1-21
实施时间: 2008-1-2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所属区域: 江苏
阅读人次: 3072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南京、无锡、徐州、常州、苏州、盐城、扬州、镇江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江苏省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关于部分县级新华书店改制为分公司后继续享受增值税免征政策的请示》(苏书[2007]85号),要求明确原锡山等11家县级(区、市)新华书店改制为市级子公司的分公司后,其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能否继续享受国家宣传文化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53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原锡山等11家县级(区、市)新华书店改制后的分公司(具体名单见附件),符合《通知》第三条“新华书店组建的发行集团或......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